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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5年11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15
实施时间: 2025-12-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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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政策类
  1.什么是数电发票发票总额度?发票总额度能否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2.购置新能源汽车还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答: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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