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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人社发[202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5-20
实施时间: 2025-5-20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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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具体条件为:2024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2024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且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对取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25年云南省特色优势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人员,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一证一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落实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四、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各地要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筛查符合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参保单位名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短信等方式告知并确认符合政策条件的参保单位后,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领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证岗相适;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积极鼓励在职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急需紧缺工种培训取证。经办机构要加强主动服务,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严防经办风险,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要建立协同审查机制,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核查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要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多领、冒领、骗取等违规领取待遇情况。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或刻意压低要情层次。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稳岗惠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失业保险稳岗惠民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应享尽享。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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