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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201-20251205]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10
实施时间: 2025-12-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2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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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2.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答:不可以。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3.问: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问: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5.问: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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