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4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24-12-25
实施时间: 2024-12-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并结合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件名称和编码规则的变化,现决定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五、对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 深社保发[2003] 2003/5/28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 陕劳社发[2001] 2001/9/4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 苏人社发[2025] 2025/1/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秘[2024] 2024/8/2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 宁社险管[2013] 2013/3/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沪人社农发[201 2011/7/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政发[2016]9号 2016/5/1
关于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5] 2025/2/1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 2024/11/2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 渝人社发[2022] 202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