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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2022年11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1-25
实施时间: 2022-11-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7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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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我市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20日。
  一、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款期限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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