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法税[202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3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三、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四、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取消A级纳税人认证的公告 2016/3/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0/11/2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2/4/20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9/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 青政[2021]45号 2021/9/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增值税纳税人告知书》 2016/4/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放《致全市纳税人的公开信》的通 2010/8/26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致全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的一 2021/5/2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纳税 浙嘉地税计[200 2008/5/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2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