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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9
实施时间: 2017-6-9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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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在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评级的基础上、通过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随机选取51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能较好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事务所风险意识和规范化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不断强化,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但检查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及事务所财务核算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情况下,直接根据财务报表资料出具审计报告;二是必要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完整,如报表审计中普遍缺少风险评估和计划审计工作程序;三是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中对重要报表项目未实施必要的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如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执行不到位,截止性测试、监盘程序实施不到位等。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主要表现为:一是未获取任何审计证据;二是未获取关键性审计证据;三是获取的审计证据样本量不足,难以支持发表的审计结论。
  三、执行执业准则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一是未能真正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审计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出具的审计报告缺乏系统性;二是执行质量控制准则不到位,未撰写审计工作总结、声明书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未执行逐级复核程序;三是缺少对分析性程序的运用,不能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导致重点审计领域无法确定;四是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的审计重视程度不够、鉴证标准描述错误、对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活动关注度不够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对10户会计师事务所、8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6户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了警告,对4户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了暂停经营业务,对8名注册会计师给予了警告),对40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情况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9日

相关附件:
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情况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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