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4]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6-3
实施时间: 2014-6-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4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存档缴费人员:
  为确保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自2014年起,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一)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20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4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及解释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市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参保认定检查工作的通 厦地税发[2012] 2012/5/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 京劳社保发[200 2001/3/23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 2026/1/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 晋社统征办[201 2012/3/26
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 2006/2/6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 京社保发[2012] 2012/2/28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 2020/1/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 云劳社[2003]12 2003/12/30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 黑劳社发[2006] 2006/12/18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企业领 青人社办字[201 201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