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就发[2018]8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8-4-25
实施时间: 2018-4-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1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就业登记办理途径,向新开办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将新开办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企业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其中,新开办企业未招用人员或招用就业状态未发生变化人员的,无需办理就业登记。
  二、新开办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可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新开办企业可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或通过开办企业“e窗通”网上服务平台(http://ect.baic.gov.cn), 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就业登记信息以参保登记信息为准。
  三、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规定,不断拓展服务方式,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新开办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 2006/11/15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 厦人社[2011]13 2011/7/1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004/9/1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 杭社险综[2009] 2009/1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 渝人社发[2020] 2020/11/16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 2019/9/5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 2022/7/1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所有社会保险事项实现“ 2021/10/29
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 人社部发[2022] 2022/6/2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1]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