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2-28
实施时间: 2012-2-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4月25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2年4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六、农民工按照1%比例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2012年起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七、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市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 苏税发[2026]3号 2026/1/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转 成人社办发[202 2022/5/10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 劳社部发[1999] 1999/3/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 豫政办[2017]37 2017/3/1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 2006/11/15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厅字[2019]3号 2019/4/2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浙人社发[2023] 2023/12/1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江西省军区后勤部 赣府厅发[2004] 2004/6/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 豫人社办[2022] 2022/7/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秘[2024] 202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