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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09]61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8-28
实施时间: 2009-8-1
失效时间: 2011-7-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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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你所《关于重新申请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立项的报告》(公沈消研〔2009〕第50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收入应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四、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2年,即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到期如需延期收费,请在本执行期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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