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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5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6
实施时间: 2002-12-6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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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196号)悉。挂面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加水调和、压切、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食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规定,挂面属于农业产品中“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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