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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3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3
实施时间: 2002-7-1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1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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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期扣缴”的方法结算发票工本费。纳税人在每次预缴工本费时,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此收据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不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
  二、对使用现金购领发票的纳税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分局的纳税人已经预缴的工本费,有关局应于五月底前将全部预缴工本费一次性开具完税证缴入国库,严禁将预缴款再转存在其他帐户上。
  四、市局计算中心正在对发票售卖软件进行相应升级,随后下发各局。
  五、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局2002年7月至年底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使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2002年6月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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