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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彩电等部分电器商品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采购[2009]1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5-1
实施时间: 2009-5-1
失效时间: 2011-4-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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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单位,经研究决定对彩色电视机等部分电器商品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下述项目内的电器商品,均应按规定自主选择本通知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
  二、采购项目
  按批次采购金额在5万以下的彩色电视机、DVD、洗衣机、热水器冰箱、微波炉等零散电器商品(不包括空调)纳入定点采购,具体购置内容在申报时予以明确。
  三、定点产品价格和服务
  供应商应按承诺的折扣优惠价格执行。即按同一时期市场实际零售价格下浮5%以上执行,同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该项商品最近的销售价格。以利于采购人作出比较。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网上应及时发布和更新有关商品信息(网址:http://www.cqgp.gov.cn),并按承诺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定点采购操作流程
  (一)采购单位根据年初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申报采购需求;
  (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后,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来源表》交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处将对属于定点采购的项目通知采购单位执行;
  (三)采购单位根据需求及价格情况,择优选定品牌及定点供应商,并按照政府采购价格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三份,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各一份);
  (四)供应商履行合同后,采购单位经办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向供应商索取销售发票;
  (五)采购单位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送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支付的,由市财政局按采购合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的,由采购单位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定点采购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五、售后服务
  定点产品的售后服务按照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标准执行,履行合同的定点供应商应做好厂家售后服务部门与采购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监管及投诉
  定点期限内,如发现定点采购价格高于同期其他供应商的价格(销售价格低于其成本价的除外),或定点供应商有不按服务承诺执行等情况,相关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均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或市采购中心投诉。(投诉电话:财政67575352采购中心67706402)。
  定点供应商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以及半年以上不在政府采购网上更新产品销售价格的,将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七、定点期限
  本次定点期限两年,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八、其他事项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上述电器商品,按政府采购的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和反映,以及产品供应商的业绩、服务和市场份额,本次将佳能复印机补充纳入定点采购品牌。相关采购程序及要求按重庆市财政局渝财采购[2008]46号文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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