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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经营农村卫生室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所字[1996]15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0-7
实施时间: 1996-10-7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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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个人经营农村卫生室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应税项目的确定不太明确,给征税带来一定难度。为此,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经卫生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有制形式为集体,由个人经营的农村卫生室,其所得暂比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缴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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