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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基发[2007]5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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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现就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4.14%。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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