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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7]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2-14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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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章丘、平阴、商河、济阳支局:
  为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通知要求,现就在济南市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范围为济南市所有出口企业。出口企业自200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我省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认证和传送技术方案,建立了采用电子签章和数据加密技术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每周一将出口企业外汇核销原始数据提取为符合国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格式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进行电子签章和加密后,作为出口退税审核的执法数据传送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国税局于每周二登录省国税局FTP服务器下载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下载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目录),并将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出口退税审核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6.10版及升级版本。
  三、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界定标准,可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凡“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的(远期收汇除外),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四、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或税务机关对数据有疑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一),试点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核销所在地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二),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对经查实属企业未办理收汇核销的,应通知企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试点企业应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局签章的《核销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挂审,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提供的《核销证明》经审核不符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济南市国税局、外汇管理局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操作,并共同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运行。
  济南市国税局和外管局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附件一:《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略)
  附件二:《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略)
  附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附件四:《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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