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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30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8
实施时间: 2003-9-18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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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国税局就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能否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具普通发票问题进行请示。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国税机关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税源管理、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由各市国税局结合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按户确定是否可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具普通发票,并报省局备案。
  各市要加强对实行集中纳税、集中领购普通发票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切实管好普通发票,真正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要积极督促实行集中纳税、集中领购普通发票企业制定详细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和措施,对普通发票领、用、存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统一领购、分级管理责任制,并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普通发票领、用、存等情况。对普通发票跨县(市、区)开具后遇到的问题,各市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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