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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25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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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2年8月1日起,我市保险业营销员营销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暂定为25%。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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