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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用收款机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2]9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7
实施时间: 2002-6-17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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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超市等商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效率,减轻商业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手工逐笔开具发票的工作负担,确保商业领域销售商品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商用收款机开具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已购置的收款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将其使用情况纳入税务机关的日常监控管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收款机税控功能的技术标准,对现有收款机进行税控改造的条件尚不成熟,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对其现有收款机程序进行修改,实现收款机自动开具发票。
  二、 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34号) 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37号)等文件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税控收款机专用的“山东省商业销售发票”。
  三、为了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本着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收款机所使用的发票为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商业销售发票”,不监制企业衔头发票。对于用票量较大、业务较为繁忙的纳税人,经省局批准,可以在其所使用的发票上套印其发票专用章。
同时,税控收款机卷筒式发票票面,自2002年7月1日起,不再套印以无色防伪油墨印制的“山东国税”字样的防伪标记。
  四、为提高广大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促进商用收款机发票的全面使用,有条件的地方,经省局批准,可以市为单位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
开展发票有奖活动所需资金,各地可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给予财力上的支持,也可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在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各级国税机关及所属发票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发票管理职能,不断加大对商业领域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商业领域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全面落实。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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