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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24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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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退税部门为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函调工作。各级流转税、征管、稽查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的具体范围是指:
  (一)外贸企业第一次从某一供货企业购进单票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货物出口的;
  (二)外贸企业在三个月内连续从某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金额占其当期出口货物金额50%以上的;
  (三)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货物名称与供货企业名称严重不符的;
  (四)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货物与当地经济结构特点出现严重反差情况的;
  (五)外贸企业从事经营单一出口货物或多数外贸企业从某一货源地集中收购货物出口的;
  (六)退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某一区域出现特色经济、规模产业或某一商品在该地区成为主导产业的;
  (七)外贸企业出口涉及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工业品的;
  (八)在出口退税机审过程中出现其他审核疑点的。
  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是指: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和退税额同比增幅50%以上的;
  (二)出口货物收购价格比出口价格高出15%以上的情况;
  (三)在出口退税预警和退税评估分析工作中出现的其他异常情况。
  四、《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或县市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可使用《管理办法》附件1格式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进行处理。
  五、税务机关负责发函的应为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检查部门或检查岗位。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日期、文号、购货企业、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货物名称、发票份数、涉及金额以及回函日期、回函结果等详细情况进行登记和归档。发函工作应以各市局正式文件形式,对书写和邮寄函调文件要严格执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六、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回函工作,并设立专人负责。收函和回函要设立《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登记台账》,详细记载调查来函的情况、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承办结果、复函日期及文号等内容。同时负责对复函的邮寄工作。
  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分局(所)要根据函调工作的要求,深入到供货企业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管理办法》附件2的相关内容核实企业有关情况。
  复函应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税局税政科(股)负责填写,县(市)国税局主管副局长签发。
  税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将出现的异常指标纳入本部门重点监控的范围。
  七、各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应向省局反映,同时提供发函的复印件等资料。
  八、各市发函及回函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对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出现问题的,必须追究相关单位和每一个签字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6〕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  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  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第六条  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别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按有关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
  第八条  各级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原因说明”的,应及时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附件3)。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二)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 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情况,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
  第十条  应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回函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回函内容不实的,必须按照函调的各环节,对有关单位及每一个签字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内外勾结、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省级国税局退税部门是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省以下函调工作牵头部门及参与配合部门由省级国税局结合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二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等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向你辖区 ___ ___ (纳税人识别号:  )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每张发票情况见“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附后) ,该批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_____元,税额合计_______元,价税合计  元。请按照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以及  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格式回函。
  联系人:   __
  联系电话:   __
  邮寄地址:   __
  邮政编码:   __
  _______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附件1—2:
  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注:“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你局   号来函收悉。关于你辖区   ___  ___   从我辖区   ___  ___   购进出口货物的有关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辖区 (有、无)   ___  ___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___  ___)。该企业为(生产企业、流通性企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该企业   年   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已、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其纳税信用等级为_____级。
  二、该企业开给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份,该批发票计税金额合计   元,税额合计   元,价税合计   元,上述发票中(有、无)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虚开发票、伪造发票填开情况见“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附后)。该企业已收到货款(含增值税、消费税,下同)   元。
  三、该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相符、明显不符)。该生产能力包括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及其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
  四、此批货物系该企业(自产、非自产)的货物。其中:非自产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已按规定调查核实,其购进业务(真实、不真实)。
  五、该企业(是、否)存在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欠缴增值税__   万元;欠缴消费税__   万元。
  六、该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真实的、虚假的)。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七、此回函之日前12个月内:该企业(曾、未)发生过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  ___   元。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八、我局(已、未)派人对该企业生产、销售及纳税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__联系电话:   __邮寄地址:   __邮政编码:   __
  国家税务局(公章)年   月   日附件2—2: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注:1.“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2.本表仅填列核查结果为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局与   年  月  日向你局发出了《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编号:   ),请你调查核实   ___   (纳税人登记号:   )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但至今未收到回函。现根据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你局催办,请你局于1个月内回函或说明暂不能回函的原因。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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