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24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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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退税部门为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函调工作。各级流转税、征管、稽查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的具体范围是指:
  (一)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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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