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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7]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8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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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151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享受政策的锻件是指利用锻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锻造是指利用金属材料的可塑性,在冷态或热态时借助锻压设备所产生的力使金属材料变形而获得机械零件毛坯所需形状和尺寸,锻件分为大中型自由锻件、模锻件、挤压件、环件、粉末冶金件和封头成形件等。
  三、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锻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河北部分)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锻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河北部分)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

邯郸紫山特钢铸锻厂

河北省永年县永合会镇焦窑村西

2

北京第一机床(高碑店)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高碑店市112国道亚威桥西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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