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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6]3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2
实施时间: 2006-2-22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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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用专用设备(包括企业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和通用读卡器税控,以下简称“专用设备”)供应不够及时,供应数量不足。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用设备管理,确保专用设备及时供应,满足各地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79号)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专用设备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从2006年起,对专用设备严格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模式实行计划管理(包括半年计划和分季度计划)。各市局要于每年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分别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所需专用设备计划数量按附表格式报送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专用设备计划)。各地要认真测算,力求计划准确,并按时上报。计划上报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省局对各市局上报计划审核汇总后批转各市和省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省服务单位)执行。省服务单位要保证专用设备供应,严格按照省局批转各市计划按季度销售发放专用设备,并按季度向省局报告从上级公司领购及向各市销售发放专用设备情况。
  三、各市局要及时将省局批转的专用设备计划通知其市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市服务单位)。各市服务单位每季度开始二十日内,按照省局批转各市的计划数量从省服务单位一次领购该季专用设备。考虑到设备采购周期和相关费用,市服务单位领购专用设备时应提前将专用设备款项支付省服务单位。
  四、各级服务单位不得借销售发放专用设备强行搭售专用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五、今年上半年专用设备计划,请各市于3月1日前上报省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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