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对个体定期定额管理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5]1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5
实施时间: 2005-2-5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为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 2 004]168 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湘潭市局、株洲市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对象,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应纳税额的确定是按照经营地段等级、行业类别、经营面积、经营能力状况、综合征收率等因素,采用“参数定税法”,由计算机统一核定定额。
  三、各市州局可先在一个县市区(分)局试点,然后全面推广,条件成熟的单位,也可在市州局全面推广。尚不具备计算机核定定额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原理进行人工集体核定。
  四、要加强对电脑核定定额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局要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征管和信息部门的同志要加强协作配合,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湘潭市局或株洲市局的定额核定软件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重点搞好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纳税人的宣传发动,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核,税额的计算和下达纳税定额通知等工作,以保证定税工作的实施效果。
  五、各市州局应将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