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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6]1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5
实施时间: 2006-6-1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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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使用情况通告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二、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三、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表说明可登录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www.szg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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