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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债字[200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3-2-19
实施时间: 2003-3-3
失效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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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基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所决定自2003年3月3日起,将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由人民币0.01元调整为人民币0.001元。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3年2月1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6-6-30
实施时间:2006-7-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12-2
实施时间:20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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