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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产权交易市场[所]产权转让交割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0]3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1
实施时间: 2000-2-2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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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级各资产营运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产权交易过程中税务监督和公有资产监管,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启用《青岛产权交易市场(所)产权转让交割单》(以下简称交割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交割单是产权交易各方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统一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按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该交割单由青岛产权交易市场(所)
  (以下简称产交市场)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并由产交市场统一为产权交易各方代开。产权交易各方不得以收据、转让合同或其他凭证作为产权交易结算凭证。
  二、交割单专门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交易以及非公司制企业出资人的产权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三、交割单采用水印无碳纸印制,其规格为130mm×184mm=32开,共分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出让方记账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受让方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产交市场记账联,印色为绿色。交割单的字轨为(××)地碳交割四字,其中(××)表示年号。
  四、凡在本市进行的产权交易须经产交市场鉴证,其中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均应在产交市场进行,出让方和受让方订立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后,由产交市场审核鉴证后出具交割单。依照有关规定在产交市场之外进行产权交易的,凭产权交易合同到产交市场办理鉴证手续,产交市场审核鉴证后出具交割单。
  五、交割单是产权交易各方税务登记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股权登记变更及其他有关变更手续的必备要件。
  六、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定期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以收据、转让合同或其他凭证作为产权交易结算凭证和未经产交市场鉴证的产权交易行为及不按规定领购、使用交割单的,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公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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