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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发[2001]162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12-30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7-3-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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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拟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上市公司:

  为了提高已上市和拟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申报材料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
  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二、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财务报告。
  三、2002年1月1日前已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发文标题: 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3-8
实施时间: 2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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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 证监发[2001]16 2002/1/1
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 证监发[2002]10 200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