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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8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9-23
实施时间: 2026-9-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消费税 增值税 征收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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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否征收增值税?
  解答: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二、我公司最近新建了一幢办公楼,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在会议室配置了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请问上述中央空调和大型会议一体机都属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吗?
  解答: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长期资产中的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若中央空调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与办公楼一起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若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不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该设备于2026年2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解答:纳税人取得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上述规定的长期资产。由于该设备取得且原值超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为2026年2月,因此调整年限从2026年2月开始计算。
  四、2026年是否还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解答: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非住房,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销售额如何填写?
  解答:“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七、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解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问题描述,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分公司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八、企业给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个人提供身份证号?
  解答: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九、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解答: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应当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正确申报填列《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举例说明:2026年9月,电池生产企业A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A在2026年10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锂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消费税的锂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2%”,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2026年11月,电池生产企业B生产销售钠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B在2026年12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钠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免征消费税的钠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4%”,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十、纳税人外购铅蓄电池后,将大包装改为小包装再销售,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
  解答: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企业外购电池大包装改成小包装,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十一、自2026年9月1日起,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 自2026年9月1日开始,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十二、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十三、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的,按照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例1:纳税人A是境外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位于甲地,如其将境外上市企业关联的股权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即甲地税务机关。
  例2:纳税人B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与位于乙地境内财产相关联的境外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财产所在地,即乙地税务机关。
  例3:纳税人C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内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境外现金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经常居住地,即丙地税务机关。
  为便于离岸信托纳税人申报,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十四、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解答: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十五、个体工商户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解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十六、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解答: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十七、纳税人已办理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且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但退税审核未通过,更正申报时是否可以变更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十八、个人转让离婚析产取得的房屋,应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解答: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十九、安徽省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解答:2025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安徽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二十、纳税人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解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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