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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8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9-10
实施时间: 2026-9-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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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政策类
 
  1.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组装成充电宝后对外销售,是否需要缴纳电池消费税?
  答:充电宝又称为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4.生产企业自产电池用于出租,开展“换电”业务,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因此,企业自产电池用于租赁服务,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5.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6.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能否继续享受车船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
 
  申报操作类
 
  7.如何线上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答: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纳税记录开具】,选择开具年月起止时间,拖动滑块进行验证,点击【生成纳税记录】。
  或者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选择税款所属期,输入验证码,点击【申请生成纳税记录】。
 
  8.企业收到被纳入增值税申报表试点范围短信,可以从哪里获取辅导资料?
  答:江苏省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工作。为帮助纳税人规范、准确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我们梳理汇总已发布的试点公告及解读、政策问答、教学视频等辅导材料。
  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获取相关辅导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pxOAoAMLbI-eg6Yn7eevSg
 
  9.增值税申报表试点纳税人申报表里找不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是什么原因?
  答:新的申报表增加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由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选择,如果存在减免税项目,可以在业务信息表内根据实际勾选减税项目、免税项目,同时适用可同时勾选,即可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增值税申报表试点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主界面,系统自动弹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并预填部分业务信息。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核对并勾选“免税项目”或“减税项目”,系统会带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系统将根据您已开具的发票,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中自动预填销售额。
  对于存在未开票收入部分,请您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在《附列资料(一)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中手动补充填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方法:
  (一)减税项目
  1.若为税率式减免,系统将自动完成《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预填。
  2.若为税率式减免外的减税项目,需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手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填写“本期发生额”及“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二)免税项目
  纳税人可手动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填写“免税项目”相应列次。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全部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系统将自动判定符合未达起征点条件,并预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意:《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二、免税项目”部分删除了“出口免税”和“其中:跨境服务”栏次。
  相关栏次填写说明:
  (1)“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2)“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3)“免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列;小规模纳税人系统自动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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