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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关于发布《深圳市评估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评协[2026]2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8-28
实施时间: 2026-8-25
法规类型: 房地产评估法规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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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评估执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深圳市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和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联合制定了《深圳市评估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和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高度重视,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评估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
  2026年8月25日

  附件
  深圳市评估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防范以次充好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以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土地估价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深评协)以及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以下简称深估协)会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会员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如下:
  (一)深评协全体会员;
  (二)深估协全体会员;
  (三)在深圳市范围内承接资产评估、房地产及土地估价业务的外地分支机构等;
  在深圳市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外地资产评估、房地产及土地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第四条 深评协、深估协(以下简称“两协会”)各自负责所属会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线索核查、自律监管。
  两协会建立联合不正当竞争线索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 两协会会员开展经营和执业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禁止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会员不得对自身执业基本情况、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宣传:
  (一)虚构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人数和分支机构数量、营业收入、大型项目案例、行业奖项、政府入库资质;
  (二)夸大执业质量、客户满意度、过往业绩,伪造客户好评、信息披露、行业排名;
  (三)刻意隐瞒处罚记录、负面信用信息;
  (四)实施混淆行为,如仿冒同行机构名称、LOGO、宣传画册、官网页面、模板报告等典型混淆情形,引人误以为是其他会员或者与其他会员存在特定联系;
  (五)利用短视频、朋友圈、行业社群、线下推介会等新媒体渠道开展虚假宣传;
  (六)其他足以引人对会员自身情况产生误导或混淆的行为。
  第七条 会员不得有以下侵犯同行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盗取、收买、胁迫同行获取客户名单、报价体系、成本核算、投标方案等资料;
  (二)非法获取同行投标文件、项目方案,用于低价对标竞争;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侵犯同行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 会员不得有以下诋毁、损害同行的行为:
  (一)贬损同行报告质量差、服务能力差、人员不专业、风险管控水平低、存在处罚记录等;
  (二)向委托人、监管部门不实举报同行,干扰同行正常经营;
  (三)在网络、社群等平台散布抹黑同行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不实言论;
  (四)其他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同行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会员不得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违规竞争:
  (一)与招标人、采购方私下串通,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排除竞争对手;
  (二)中标项目收费无法覆盖该项目评估执业成本的;
  (三)低价中标后,以收费低为由拒绝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减少现场核查、简化底稿、出具简略报告;
  (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
  (五)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十条 会员不得以恶性压价方式承揽业务,存在以下情形涉嫌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评估执业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评估执业机构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
  (二)评估执业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评估执业机构投标(响应)报价50%的;
  (三)评估执业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招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第三章 会员自我规范与报价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在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时,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标报价:
  (一)项目配置评估专业人员级别、资格、数量、经验等;
  (二)标的资产类型、分布、现场勘查工作量、外调取证工作量、内勤所需要工时等;
  (三)报告用途、项目复杂程度、监管风险、法律责任、外部专家复核成本等;
  (四)如需聘请外部专家等产生的费用;
  (五)执业所需的其他相关成本、分摊费用、税金及合理利润等;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会员应分别按照各自行业要求完成业务报备或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中标后,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不得以低收费等作为不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理由,降低执业质量。
  第十四条 评估执业机构收费标准需明码标价,公开价格信息。
  第四章 同业监督、举报与举证规则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负有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义务,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单独或联合向两协会举报。
  会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举报需书面、实名提交,载明违规机构、具体违规事实、发生时间、项目名称,并附完整证据材料,具体可从三类材料举证:
  (一)投标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限价文件、同批次投标报价对比表、聊天记录等;
  (二)其他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同类型、同规模存量项目历史收费凭证、合同等;
  (三)其他佐证材料:机构内部定价制度、项目工作量清单、人员工时记录等。
  第五章 行业自律监管
  第十七条 两协会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被调查机构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对拒绝、阻碍调查的,两协会可以依据各自自律惩戒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重点关注与专项检查
  (一)对于涉嫌低价中标项目,两协会将此类项目列为年度执业质量重点关注对象;
  (二)对在十二个月内两次或两次以上被举报开展不正当竞争、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且无法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会员,两协会分别对各自会员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可将其列为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三)对低价中标项目开展专项报告质量抽查,核查是否存在程序缺失、底稿不全、结论失真等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 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员有低于成本报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作为无效投标的,两协会按照各自的自律惩戒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会员信用档案;会员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监督检查部门行政处罚的,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对协会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会员可以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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