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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社保缴费工资与缴费基数的相关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26
实施时间: 2026-8-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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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哪些单位需要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答:在本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申报范围,应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属于申报范围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在职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2.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的关系?
  答:在职人员缴费工资在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本市2025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577元/月。按此计算,2026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7731元/月,下限调整为7546元/月。
  3.用人单位如何计算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上一自然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新招录职工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以某用人单位申报2026社保年度职工缴费工资为例:

  4.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工资包含哪些项目?
  答: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等。
  文件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文件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5.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工资不包含哪些项目?
  答:国家统计局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 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文件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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