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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单位发布关于202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人社发[202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24
实施时间: 2026-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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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起,本市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634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270元。
  二、自2026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270元和36348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6348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69.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63.48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7270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54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72.7元。
  三、自2026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93.68元。
  四、因202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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