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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803-20260807]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10
实施时间: 2026-8-1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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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企业对外出租自有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因此,我市企业出租自有房屋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规定,可减按4%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否则应按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问:企业购买的新建房屋,房产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22〕6号)规定,深府〔1987〕164号有效期延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自动失效。
  
  3.问: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新购置的房屋”的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4.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印花税时,系统提示“征收品目‘技术合同’的对应的征收子目为空,请联系税务机关补充税费种认定信息。”,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若作废过印花税申报表,但前期采集的印花税税源信息仍存在且无采集征收子目,会导致出现此提示。
  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找到对应的印花税税源信息进行修改,选上征收子目后重新申报。
  
  5.问:非金融企业之间、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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