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803-20260807]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10
实施时间: 2026-8-1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0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问:企业对外出租自有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