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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30
实施时间: 2026-8-1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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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对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
  二、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见附件),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打印。两种渠道获取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7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现结合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调整我省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自2026年8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办税服务厅获取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调整后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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