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即问即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6-7-31
实施时间: 2026-7-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问: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问题描述,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分公司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 苏人社发[2013] 2013/8/12
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2026/2/25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政策即问即答 2025/10/31
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2013/8/7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规范 宁人社[2012]18 2012/5/2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 2011/4/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川人社函[2025] 2025/9/8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 晋人社厅发[201 2013/8/7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 宁波市地方税务 2012/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