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即问即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6-7-31
实施时间: 2026-7-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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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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