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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7-16
实施时间: 2026-9-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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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见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2.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pdf    
附件2.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pdf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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