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7-7
实施时间: 2026-7-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23年5月,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互认安排》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对互认便利措施内容、AEO编码填报方式等情况进行公开说明,指导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海关总署将于实施前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公告》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aeo@custom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制度认证的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的AEO企业提供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例如AEOCN123456789)告知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规定申报,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ZB)/9位企业编码/III”,例如“UZB/123456789/III”。中国海关确认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2023年5月,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互认安排》将于近日实施,为了对互认便利措施内容、AEO编码填报方式等情况进行公开说明,指导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我司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WCO《AEO互认战略指南》,AEO互认合作主要包括开展制度比对、开展实地认证观摩互访、商定并签署AEO互认安排、实施互认安排等工作流程。其中,实施程序是指在互认安排签署后,双方相互交换AEO企业名单,确保AEO互认便利措施能有效实施后,共同商定一个具体日期正式开始提供便利措施。
  按照我署工作惯例,还要将互认安排实施日期、便利措施内容、填报AEO企业编码的格式要求等情况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以保障我国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近期我署与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商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故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实施时间。
  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二)明确中乌AEO互认企业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制度认证的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三)便利措施内容。
  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的AEO企业提供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四)AEO企业编码的格式要求。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例如AEOCN123456789)告知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规定申报,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ZB)/9位企业编码/III”,例如“UZB/123456789/III”。中国海关确认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说明。
相关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