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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与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5-29
实施时间: 2026-6-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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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6年6月1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马来西亚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和《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6年12月1日起,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进口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相关货物的,应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后续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已传输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退还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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