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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6-2030年度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商规[2026]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4-30
实施时间: 2026-4-30
失效时间: 2030-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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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现就“十五五”期间我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门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核定我省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 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4. 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二)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的定义按照财关税〔2026〕8号文的规定。
  (三)申报主体包括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主体应当及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同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时间
  “十五五”期间,每年集中开展2次申报,申报主体应于6月30日和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通过各设区市商务局统一报送省商务厅。
  四、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审核表(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上年度研发中心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它投入额);
  (五)采购设备清单(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
  (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3)。
  五、申报和核定流程
  (一)申请报送。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有权商务主管部门(指各设区市、县(市)商务局,江苏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同)。
  (二)地方初审。各有权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通知中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商务局汇总。
  (三)汇总上报。各设区市商务局汇总辖区内初审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情况,填写《初审通过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见附件4)和《初审通过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见附件5),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商务厅。
  (四)省级审核。省商务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召开省级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资格复核。已获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每年参加复核(含2026年前核定符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据实填写《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见附件6)并作为复核材料报送各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商务局每年6月30日前将参加复核的外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报送至省商务厅。省级联席会议依据复核材料对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复核材料的外资研发中心,不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六)实地核查。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视情对部分申报主体和参加复核的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七)结果公布。经省级联席会议核定符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向申报主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核定结果应在联席会议召开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复核结果与每年首批核定结果一并发布。
  六、其他事项
  (一)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核定结果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通知相关外资研发中心。
  (二)2026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2026年1月1日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7)。
  本通知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1. 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审核表
  2.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清单
  3. 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4. 初审通过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
  5. 初审通过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
  6. 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
  7. “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6年4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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