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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6]548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6-4-24
实施时间: 2026-4-24
法规类型: 公司治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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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同时废止。
  现将新旧规则衔接安排通知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本规则第2.2.3条、第3.2.5条至第3.2.7条、第3.2.15条、第3.2.17条、第3.3.29条至第3.3.32条自2026年5月24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在2026年5月24日前存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董事会秘书空缺总期限不得超过九个月,但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应当于2026年5月24日之前调整为董事长代行。2026年5月24日及之后出现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应当适用本规则第3.2.17条的规定。
  3.上市公司应当在2028年1月1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聘任或者更换董事会秘书,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确保符合本规则第3.2.5条、第3.2.6条的要求。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4日
相关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pdf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修订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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