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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十五五”期间上海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商外资[2026]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海关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6-4-13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30-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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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现就开展“十五五”期间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二、认定条件
  按照财关税〔2026〕8号文附件1“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规定执行认定(附件1)。
  三、申报时间
  (一)2026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二)2027年至2030年,每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内设部门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最近一次审计报告、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见附件3)及相关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4)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设备提供)、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及进口设备购置合同)。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中的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五)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
  (六)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见附件6);
  (七)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7);
  (八)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在上海一网通办“随申兑”界面完成申报提交(网址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indexfrom=zwfw),同步将纸质申报材料交至市商务委办事大厅(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楼)。
  (二)审核部门分别审核材料,并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补正材料(如需要),外资研发中心将补正材料一式4份,送至所通知的地点。
  (三)对于无需补正申报材料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将在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之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将在申报材料补正齐全之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在市商务委网站予以发布;市商务委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送商务部。
  六、监督和管理
  (一)对于财关税〔2026〕8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准予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财关税〔2026〕8号文附件3)。
  (二)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于财关税〔2026〕7号文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审核流程,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委函告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三)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财关税〔2026〕7号文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四)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商务委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财关税〔2026〕7号文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之前已免税进口设备予以补税等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1.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5.承诺函(进口设备)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7.企业法律责任承诺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4月8日
相关附件:
1.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docx    
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docx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docx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docx    
5.承诺函(进口设备).docx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docx    
7.企业法律责任承诺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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