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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类双向用汇便利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汇发[2025]4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5-13
实施时间: 2025-5-13
失效时间: 2026-4-19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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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农商联合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支持江苏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便利“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涉外员工真实合规的用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优质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类双向用汇便利化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内已备案的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根据《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员工薪酬用汇便利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为其确定的试点企业开展涉外员工薪酬类用汇便利化业务。
  二、试点银行根据试点企业提供的涉外员工薪酬发放清单为其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
  三、试点银行应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报备后开展便利化业务。
  四、试点银行应基于企业情况,制定配套服务方案,明确使用便利化政策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情况,做好购付汇和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交易备注准确填写、数据保密等工作,规范信息采集,并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各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各市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监督,密切跟踪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并做好对辖内银行业务的指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反馈。联系人:刘相宝,025-84790169。
  附件: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员工薪酬用汇便利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5年5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员工薪酬用汇便利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6-4-20
实施时间:202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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