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综合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3]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9
实施时间: 2003-1-9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3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切实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工作。
  二、纳税人委托税务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的范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入总额的审核;
  (二)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事项
  (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
  (五)企业亏损及税前补亏事项;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七)减免税的申请事项;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三、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应附送税务师事务 所出具的书面报告。纳税人办理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税前扣除的较为复杂事项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核证明。上述书面报告和审核证明均作为税务机关审核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税务机关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工作,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凡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内容不真实或虚假、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理,并对该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要告知税务代理管理机构,建议取消其从事涉税代理的资格。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