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市监注[2024]2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10-24
实施时间: 2024-10-2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8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持续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107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已完成歇业备案系统软件开发优化并部署上线。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歇业备案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各地要及时公开办理歇业备案的申请条件、备案材料等信息,认真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服务。同时,加强对拟歇业市场主体指导,引导其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诚信义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歇业备案制度
  (一)明确适用范围。省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歇业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统一办理流程。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可以选择向线下登记机关窗口申请,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报。申请人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的,建议使用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中固定场所填报。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其登记状态将调整为“歇业”,由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省政务信息汇聚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上述平台共享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
  (三)细化有关规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歇业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除联络员备案、歇业备案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的,视为恢复经营,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终止歇业后,再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充分认识歇业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做好歇业备案相应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的动态维护等相关工作。
  (二)积极开展宣传推广。要加大对歇业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扩大市场主体对歇业制度的知晓度,引导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
  (三)强化业务培训指导。要加强对登记注册人员的培训指导,及时组织业务学习,提升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有效服务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 青政[2015]33号 2015/4/16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闽工商企注[201 2014/9/23
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 交法发[2021]78 2021/8/2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应用电子证照办理市场主体 2022/12/9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23- 厦府规[2023]4号 2023/2/25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十 2020/5/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 渝府发[2021]16 2021/7/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 鄂政办发[2022] 2022/12/3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 京经信发[2023] 2023/8/9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 吉市监注字[202 202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