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关于发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24]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9-30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9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879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9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用人单 京劳社就发[200 2003/3/1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参保认定检查工作的通 厦地税发[2012] 2012/5/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 穗劳社函[2009] 2009/9/27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企业领 青人社办字[201 2013/7/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京劳社养发[200 2001/5/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 豫人社法制[201 2012/3/28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为我市环卫 武政办[2010]17 2010/12/24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 穗劳社规[2009] 2009/4/2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灵活就 黑人社函[2012] 201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