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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我省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办函[2024]8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6-27
实施时间: 2024-6-2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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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各省辖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维护我省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保障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完成202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应部分尚未完成2023年度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要求,决定进一步延长2023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延长缴费期限。将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4 年 9月30日,在此期间缴纳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2024年9月30日24时仍未完成202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202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计划不再执行。
  二、 及时督促提醒缴费。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利用参保数据库,摸清尚未按时缴纳202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底数,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及时提醒督促此次进一步延长缴费期限的信息,力争做到此次进一步延长缴费期限后,基本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费尽缴费。
  三、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公开宣传、发布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度缴费期限等,提高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公众知晓度,积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在自然年度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5年原则上不再延长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期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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